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该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在现有的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下,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标准》。 和广东省已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也应执行《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广东省内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2022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3月1日起,需按《标准》标准执行;其中深圳市属于标准规定的重点地区,需符合特别控制要求。